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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文发布修改后的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7-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第47条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现将修改后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全文发布,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
2023年7月3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保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地税政字〔2006〕94号
注释:根据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地税发〔2006〕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采用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即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我市的核定比例为3%,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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