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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社险发〔2021〕23号
各州(市)社会保险局(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举措,有效解决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以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无法参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到龄不能及时办理退休的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2022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缴费人员的范围
积极鼓励和引导以下群体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持续缴费:被征地农民等符合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政策的群体;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中市场化就业并实现长期稳定就业的个体就业人员;依托平台企业就业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外卖骑手、同城货运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导游、律师等持有执业资格许可证群体中的自由执业者;具备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力的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市场主体。
二、关于缴费档次
在2021年度社平工资启用前,个体参保人员可继续按2021年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70%至300%之间自愿选择适合的一档缴费,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按年缴费。个体参保人员不愿选择70%至300%档次缴费的,可以待2021年社平工资启用后再行缴费,届时可按2022年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合的一档缴费,也可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按年缴费。
三、关于社平工资启用后的补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2021年社平工资公布后,已缴纳2022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若本人自愿,可按新的缴费档次规定的缴费额,在本年度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补差,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差。
四、关于缴费指数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后,当年的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五、关于缴费方式
个体参保人员可在2022年全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和缴费方式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缴费的公告》(2021第5号)公布的途径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经办机构接到本通知后,针对2021年社平工资启用前需要办理退休和转移等必要业务的参保对象,重点进行宣传,其他人员自愿参保缴费,经办人员应在充分告知的基础上予以办理。
(二)本通知仅适用于我省个体参保人员缴纳202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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