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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建
身份证号码:650204****04181218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码:53****280013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云南精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陕西**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云精合审字〔2020〕第J-082号),审计收费0.38万元
1.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陕西**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银行存款期末余额173,657.62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47%,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6.7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47%,函证金额9.44万元,函证比例25.65%,未见函证控制轨迹;未见关注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处理是否正确,会计政策是否适当;未见披露应收账款账龄。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85.6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7.78%;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83.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1.42%,未披露账龄,未关注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处理是否正确,会计政策是否适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519.95万元,未执行截止测试,未进行分析性复核,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合同与会计凭证作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核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87.34万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6.05万元,未进行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药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云精合审字〔2021〕第J-026号),审计收费9.87万元
1.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云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货币资金期末余额8,316.3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8.10%,未对银行存款共计53个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9,819.9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8.79%,未对往来单位发函,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并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3.所有科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主要如下:(1)云南**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021.3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92%,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关注关联方,未关注坏账准备计提。(2)云南**固定资产期末余额21,342.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0.78%,未检查车辆所有权,房产存在抵押借款项目,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盘点表未见盘点痕迹。(3)云南**应付票据期末余额3,494.9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4%;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0,082.0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82%;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63.25万元,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关注关联方。(4)云南**长期借款期末余额3,750.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65%,未实施函证程序,未检查借款合同,了解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复核借款利息等。(5)云南**审计年度分配利润7,000.00万元,未获取与之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支付凭证、会计处理资料等。(6)云南**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241,605.39万元,未执行截止测试;未抽取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测试完整性和存在性;未检查销售折扣、退回与折让;营业收入金额较大,客户量较大,只抽取检查10笔凭证,且金额较小。(7)云南**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15,270.75万元,未结合存货计价测试审计,未检查与销售收入配比是否正确,未实施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22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当事人:雷*
身份证号码:532723****07010014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码:53****120001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云南精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陕西**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云精合审字〔2020〕第J-082号),审计收费0.38万元
1.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陕西**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银行存款期末余额173,657.62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47%,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6.7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47%,函证金额9.44万元,函证比例25.65%,未见函证控制轨迹;未见关注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处理是否正确,会计政策是否适当;未见披露应收账款账龄。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85.6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7.78%;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83.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1.42%,未披露账龄,未关注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处理是否正确,会计政策是否适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519.95万元,未执行截止测试,未进行分析性复核,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合同与会计凭证作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核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87.34万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6.05万元,未进行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药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云精合审字〔2021〕第J-026号),审计收费9.87万元
1.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云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货币资金期末余额8,316.3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8.10%,未对银行存款共计53个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9,819.9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8.79%,未对往来单位发函,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并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3.所有科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主要如下:(1)云南**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021.3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92%,未实施函证程序,未关注关联方,未关注坏账准备计提。(2)云南**固定资产期末余额21,342.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0.78%,未检查车辆所有权,房产存在抵押借款项目,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盘点表未见盘点痕迹。(3)云南**应付票据期末余额3,494.9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4%;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0,082.0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82%;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63.25万元,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关注关联方。(4)云南**长期借款期末余额3,750.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65%,未实施函证程序,未检查借款合同,了解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复核借款利息等。(5)云南**审计年度分配利润7,000.00万元,未获取与之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支付凭证、会计处理资料等。(6)云南**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241,605.39万元,未执行截止测试;未抽取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测试完整性和存在性;未检查销售折扣、退回与折让;营业收入金额较大,客户量较大,只抽取检查10笔凭证,且金额较小。(7)云南**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15,270.75万元,未结合存货计价测试审计,未检查与销售收入配比是否正确,未实施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23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当事人:罗平九龙会计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7134622050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53220062
法定代表人:高*华
地址:罗平县罗雄镇文笔路*号***小区近水廊****号商铺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你所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所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不能合理保证执业质量
根据你所提供的2020年和2021年1-6月业务报告清单,注册会计师高*华和彭*芳签字出具审计报告超过100份,其中:高*华2020年签字出具审计报告589份、2021年1-6月签字出具审计报告286份,彭*芳2020年签字出具审计报告582份、2021年1-6月签字出具审计报告276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高*华、彭*芳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省***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第〔2021〕S329B号),审计收费8.8万元
1.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云南省***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该医院)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0,748.4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84%。检查中发现,该医院银行账户共19个,只函证了2个账户余额6,044.83万元,其他17个账户余额4,703.62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该医院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385.4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71%。检查中发现,明细表按款项性质编制无具体欠款单位,未执行函证及替代检查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3.存货监盘不到位。该医院存货期末余额1,900.44万元。检查发现,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未收集和核对明细表,抽盘记录无法与账面记录核对,不能证明余额的正确性、完整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4.未对长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该医院长期借款期末余额112,768.2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68.3%;短期借款期末余额31,900.0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19.32%。检查发现,未对长短期借款进行函证,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未关注长期借款明细中出现两笔负数的异常情况,其中:红河州财政局-165,480万元,红河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5,582.24万元,金额合计-181,062.24万元,绝对值占负债总额的109.66%;未对本期增减情况进行检查,未检查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该医院在建工程期末余额204,852.2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73.14%。检查发现,只编制了明细表,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无实质性审计工作的相关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该医院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7,018.6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6.08%;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783.4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0.99%。检查发现,对预付账款——内部机构“滇南中心医院项目指挥部”欠款16,953.44万元未进行抵消,未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对其他应收款执行函证及替代检查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损益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该医院本期收入86,868.46万元、本期业务费用70,426.42万元、本期管理费用11,898.40万元、本期其他费用2,770.92万元。检查发现,只编制了明细表,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无实质性审计工作的相关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8.应交税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该医院应交税费期末余额1,646.57万元。检查发现,对明细表中含“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1,520万元的异常情况未关注,只编制了明细表,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无实质性审计工作的相关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高*华、彭*芳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罗平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报审字〔2020〕第460号),审计收费1.2万元
1.取得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具体如下:(1)罗平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平**)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为-6,658.32万元,“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为-1,800万元,对单项现金流入出现负数的重大错报情况未进行关注,也无相关审计程序。(2)罗平**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21,182.6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9.38%,其他应收款项内容为基本建设或扶贫项目借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关于流动资产的判定条件,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会计报表出现错报。(3)罗平**长期借款期末余额113,047.74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99.38%,审计工作底稿中期末审定数为134,047.74万元,与明细表余额合计113,047.74万元不一致,未核对差异并检查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执行持续经营审计程序。检查发现,罗平**上年度及本年度无任何收入、也未发生人工成本等相关必要费用,未对公司连续停业状态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实施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六条的规定。
3.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罗平**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21,182.6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9.38%。检查发现,收到的回函金额与账面余额不一致,未对差额情况追加审计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检查和减值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注册会计师高*华、彭*芳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报审字〔2020〕第094号),审计收费0.1万元
1.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云南**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货币资金期末余额8.3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0.25%。检查中发现,未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云南**固定资产期末净值33.64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1.19%。检查发现,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也未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云南**本期营业收入55.42万元。检查发现,未进行分析性复核,未检查劳务合同及合同完工进度,未实施截止测试,收入确认的审计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销售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云南**本期销售费用39.12万元,占收入总额的70.59%。检查发现,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实施截止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注册会计师高*华、彭*芳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师宗县****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报审字〔2020〕第055号),审计收费1.2万元
1.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发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师宗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师宗****)账面实收资本1亿元,未检查股东出资是否与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一致;未检查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师宗****其他应收款余额5,0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6.54%,明细表反映年初数1,000万元,本年增加数4,000万元,本年减少数为0,年末余额5,000万元,凭证抽查记录2019年7月31日已归还3,000万元,对抽查发现的异常情况无对应的审计程序和检查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师宗****长期股权投资期初审定数4,950万元与资产负债表期初数5,950万元,差异1,000万元,未对差异进行检查和说明;期末余额中师宗县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0万元、曲靖市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原因,也未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不充分。师宗****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42万元,未进行分析性复核、截止测试,无凭证抽查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注册会计师高*华、彭*芳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双柏县**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审第〔2021〕S016B号),审计收费0.6万元
1.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双柏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柏**)固定资产期末净值1,699.94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1.15%,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也未执行监盘程序,未检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检查固定资产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期末余额1,560.50万元,占所有者权益的55.79%,无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进行计价测试。双柏**存货期末余额1,086.3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6.30%,未取得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表,编制的“存货监盘报告”无实质性内容,未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短期借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短期借款期末余额85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63.74%,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4.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双柏**主营业务收入4,255.67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和截止测试;凭证抽查金额5.37万元,抽查比例仅为0.13%。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往来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双柏**预付账款期末余额529.15万元,函证比例仅为4.21%,其余未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预收账款本期发生额206.38万元,仅抽查了一笔会计凭证4.97万元,抽查比例为2.41%;应收账款审计工作底稿勾稽关系错误,其中: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昆明龙志包装有限公司期初余额258.52万元,本期无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36万元,期末余额294.52万元,期末实际余额应为222.52万元;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昆明公司期初余额123.07万元,本期无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66.01万元,期末余额189.08万元;期末实际余额应为57.05万元。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27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所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所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九龙报审字〔2020〕第094号、九龙报审字〔2020〕第055号、九龙报审字〔2020〕第460号、九龙审第〔2021〕S016B号、九龙第〔2021〕S329B号等5个业务项目的违法所得119,000元(壹拾壹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7006办公室开具《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缴入省级国库。预算代码及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级次及账号:省级,账号240000000002278001。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当事人:高*华
身份证号码:532224****01140029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码:11****100058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罗平九龙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不能合理保证执业质量
根据罗平九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2020年和2021年1-6月业务报告清单,2020年你签字出具审计报告589份,2021年1-6月你签字出具审计报告286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省***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第〔2021〕S329B号),审计收费8.8万元
1.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云南省***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该医院)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0,748.4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84%。检查中发现,该医院银行账户共19个,只函证了2个账户余额6,044.83万元,其他17个账户余额4,703.62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该医院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385.4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71%。检查中发现,明细表按款项性质编制无具体欠款单位,未执行函证及替代检查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3.存货监盘不到位。该医院存货期末余额1,900.44万元。检查发现,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未收集和核对明细表,抽盘记录无法与账面记录核对,不能证明余额的正确性、完整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4.未对长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该医院长期借款期末余额112,768.2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68.3%;短期借款期末余额31,900.0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19.32%。检查发现,未对长短期借款进行函证,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未关注长期借款明细中出现两笔负数的异常情况,其中:红河州财政局-165,480万元,红河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5,582.24万元,金额合计-181,062.24万元,绝对值占负债总额的109.66%;未对本期增减情况进行检查,未检查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该医院在建工程期末余额204,852.2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73.14%。检查发现,只编制了明细表,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无实质性审计工作的相关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该医院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7,018.6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6.08%;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783.4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0.99%。检查发现,对预付账款——内部机构“滇南中心医院项目指挥部”欠款16,953.44万元未进行抵消,未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对其他应收款执行函证及替代检查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损益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该医院本期收入86,868.46万元、本期业务费用70,426.42万元、本期管理费用11,898.40万元、本期其他费用2,770.92万元。检查发现,只编制了明细表,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无实质性审计工作的相关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8.应交税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该医院应交税费期末余额1,646.57万元。检查发现,对明细表中含“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1,520万元的异常情况未关注,只编制了明细表,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无实质性审计工作的相关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罗平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报审字〔2020〕第460号),审计收费1.2万元
1.取得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具体如下:(1)罗平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平**)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为-6,658.32万元,“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为-1,800万元,对单项现金流入出现负数的重大错报情况未进行关注,也无相关审计程序。(2)罗平**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21,182.6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9.38%,其他应收款项内容为基本建设或扶贫项目借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关于流动资产的判定条件,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会计报表出现错报。(3)罗平**长期借款期末余额113,047.74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99.38%,审计工作底稿中期末审定数为134,047.74万元,与明细表余额合计113,047.74万元不一致,未核对差异并检查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执行持续经营审计程序。检查发现,罗平**上年度及本年度无任何收入、也未发生人工成本等相关必要费用,未对公司连续停业状态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实施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六条的规定。
3.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罗平**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21,182.6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9.38%。检查发现,收到的回函金额与账面余额不一致,未对差额情况追加审计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检查和减值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报审字〔2020〕第094号),审计收费0.1万元
1.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云南**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货币资金期末余额8.3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0.25%。检查中发现,未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云南**固定资产期末净值33.64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1.19%。检查发现,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也未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云南**本期营业收入55.42万元。检查发现,未进行分析性复核,未检查劳务合同及合同完工进度,未实施截止测试,收入确认的审计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销售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云南**本期销售费用39.12万元,占收入总额的70.59%。检查发现,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实施截止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师宗县****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报审字〔2020〕第055号),审计收费1.2万元
1.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发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师宗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师宗****)账面实收资本1亿元,未检查股东出资是否与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一致;未检查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师宗****其他应收款余额5,0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6.54%,明细表反映年初数1,000万元,本年增加数4,000万元,本年减少数为0,年末余额5,000万元,凭证抽查记录2019年7月31日已归还3,000万元,对抽查发现的异常情况无对应的审计程序和检查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师宗****长期股权投资期初审定数4,950万元与资产负债表期初数5,950万元,差异1,000万元,未对差异进行检查和说明;期末余额中师宗县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0万元、曲靖市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原因,也未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不充分。师宗****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42万元,未进行分析性复核、截止测试,无凭证抽查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双柏县**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审第〔2021〕S016B号),审计收费0.6万元
1.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双柏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柏**)固定资产期末净值1,699.94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1.15%,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也未执行监盘程序,未检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检查固定资产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期末余额1,560.50万元,占所有者权益的55.79%,无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进行计价测试。双柏**存货期末余额1,086.3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6.30%,未取得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表,编制的“存货监盘报告”无实质性内容,未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短期借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短期借款期末余额85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63.74%,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4.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双柏**主营业务收入4,255.67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和截止测试;凭证抽查金额5.37万元,抽查比例仅为0.13%。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往来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双柏**预付账款期末余额529.15万元,函证比例仅为4.21%,其余未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预收账款本期发生额206.38万元,仅抽查了一笔会计凭证4.97万元,抽查比例为2.41%;应收账款审计工作底稿勾稽关系错误,其中: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昆明龙志包装有限公司期初余额258.52万元,本期无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36万元,期末余额294.52万元,期末实际余额应为222.52万元;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昆明公司期初余额123.07万元,本期无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66.01万元,期末余额189.08万元;期末实际余额应为57.05万元。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29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当事人:彭*芳
身份证号码:530103****09190384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码:53****590015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罗平九龙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不能合理保证执业质量
根据罗平九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2020年和2021年1-6月业务报告清单,2020年你签字出具审计报告582份,2021年1-6月你签字出具审计报告276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省***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第〔2021〕S329B号),审计收费8.8万元
1.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云南省***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该医院)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0,748.4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84%。检查中发现,该医院银行账户共19个,只函证了2个账户余额6,044.83万元,其他17个账户余额4,703.62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该医院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385.4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71%。检查中发现,明细表按款项性质编制无具体欠款单位,未执行函证及替代检查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3.存货监盘不到位。该医院存货期末余额1,900.44万元。检查发现,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未收集和核对明细表,抽盘记录无法与账面记录核对,不能证明余额的正确性、完整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4.未对长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该医院长期借款期末余额112,768.2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68.3%;短期借款期末余额31,900.0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19.32%。检查发现,未对长短期借款进行函证,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未关注长期借款明细中出现两笔负数的异常情况,其中:红河州财政局-165,480万元,红河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5,582.24万元,金额合计-181,062.24万元,绝对值占负债总额的109.66%;未对本期增减情况进行检查,未检查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该医院在建工程期末余额204,852.2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73.14%。检查发现,只编制了明细表,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无实质性审计工作的相关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该医院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7,018.6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6.08%;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783.4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0.99%。检查发现,对预付账款——内部机构“滇南中心医院项目指挥部”欠款16,953.44万元未进行抵消,未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对其他应收款执行函证及替代检查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损益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该医院本期收入86,868.46万元、本期业务费用70,426.42万元、本期管理费用11,898.40万元、本期其他费用2,770.92万元。检查发现,只编制了明细表,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无实质性审计工作的相关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8.应交税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该医院应交税费期末余额1,646.57万元。检查发现,对明细表中含“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1,520万元的异常情况未关注,只编制了明细表,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无实质性审计工作的相关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罗平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报审字〔2020〕第460号),审计收费1.2万元
1.取得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具体如下:(1)罗平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平**)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为-6,658.32万元,“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为-1,800万元,对单项现金流入出现负数的重大错报情况未进行关注,也无相关审计程序。(2)罗平**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21,182.6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9.38%,其他应收款项内容为基本建设或扶贫项目借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关于流动资产的判定条件,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会计报表出现错报。(3)罗平**长期借款期末余额113,047.74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99.38%,审计工作底稿中期末审定数为134,047.74万元,与明细表余额合计113,047.74万元不一致,未核对差异并检查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执行持续经营审计程序。检查发现,罗平**上年度及本年度无任何收入、也未发生人工成本等相关必要费用,未对公司连续停业状态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实施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六条的规定。
3.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罗平**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21,182.6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9.38%。检查发现,收到的回函金额与账面余额不一致,未对差额情况追加审计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检查和减值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报审字〔2020〕第094号),审计收费0.1万元
1.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云南**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货币资金期末余额8.3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0.25%。检查中发现,未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云南**固定资产期末净值33.64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1.19%。检查发现,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也未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云南**本期营业收入55.42万元。检查发现,未进行分析性复核,未检查劳务合同及合同完工进度,未实施截止测试,收入确认的审计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销售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云南**本期销售费用39.12万元,占收入总额的70.59%。检查发现,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实施截止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师宗县****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报审字〔2020〕第055号),审计收费1.2万元
1.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发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师宗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师宗****)账面实收资本1亿元,未检查股东出资是否与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一致;未检查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师宗****其他应收款余额5,0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6.54%,明细表反映年初数1,000万元,本年增加数4,000万元,本年减少数为0,年末余额5,000万元,凭证抽查记录2019年7月31日已归还3,000万元,对抽查发现的异常情况无对应的审计程序和检查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师宗****长期股权投资期初审定数4,950万元与资产负债表期初数5,950万元,差异1,000万元,未对差异进行检查和说明;期末余额中师宗县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0万元、曲靖市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原因,也未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不充分。师宗****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42万元,未进行分析性复核、截止测试,无凭证抽查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双柏县**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审第〔2021〕S016B号),审计收费0.6万元
1.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双柏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柏**)固定资产期末净值1,699.94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1.15%,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也未执行监盘程序,未检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检查固定资产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期末余额1,560.50万元,占所有者权益的55.79%,无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进行计价测试。双柏**存货期末余额1,086.3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6.30%,未取得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表,编制的“存货监盘报告”无实质性内容,未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短期借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短期借款期末余额85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63.74%,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4.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双柏**主营业务收入4,255.67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和截止测试;凭证抽查金额5.37万元,抽查比例仅为0.13%。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往来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双柏**预付账款期末余额529.15万元,函证比例仅为4.21%,其余未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预收账款本期发生额206.38万元,仅抽查了一笔会计凭证4.97万元,抽查比例为2.41%;应收账款审计工作底稿勾稽关系错误,其中: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昆明龙志包装有限公司期初余额258.52万元,本期无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36万元,期末余额294.52万元,期末实际余额应为222.52万元;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昆明公司期初余额123.07万元,本期无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66.01万元,期末余额189.08万元;期末实际余额应为57.05万元。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28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当事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8C240Q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53010217
法定代表人:任*英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环城西路***号*楼***室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你所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所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注册会计师任*英、何*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腾冲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1〕第159号),审计收费2.35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现金盘点表为虚假审计证据。云南**腾冲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冲)货币资金期末余额518.2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检查发现,对银行存款明细表中的10个银行账户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银行函证程序的理由;**腾冲在中国银行腾冲支行的账户余额438.66万元未编入银行存款明细表,现金盘点表依据货币资金报表金额与银行存款明细表余额间的差额编制,无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现金盘点表为人为编造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往来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腾冲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5.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3%;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885.7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7%。检查发现,应收账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林宇飞1人,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杨敏1人,底稿中有署名为林宇飞、杨敏的询证函回函,询证函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无函证控制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腾冲预付账款期末余额537.1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应付账款期末余额2,973.86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7%;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7,013.77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96%。检查发现,编制的预付账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张艳东1人,应付账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赵晓军1人,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刘新烨1人,对这3个往来项目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腾冲存货期末余额296.3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7%。检查发现,编制的存货盘点表无盘点人及监盘人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5.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及权证检查程序。**腾冲固定资产期末余额7,040.0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0%。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固定资产无盘点表和产权证明相关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腾冲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2,368.09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3,326.72万元。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只有销售收入汇总数一项,无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分类及前后期对比分析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审定财务报表不合规。**腾冲财务报表中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只有本期数,无上期数;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中各会计科目披露数据只有年末数和本年数,无年初数和上年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条的规定。
8.未编制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未设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9.管理层声明书不合规。检查发现,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无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签章确认,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你所私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任*英、何*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丽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6月中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0〕第195号),审计收费6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现金盘点表为虚假审计证据。丽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货币资金期末余额5,944.4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36%。检查发现,银行存款余额3,946.07万元,共12个账户,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审定库存现金1,998.30万元,是将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与归入审计工作底稿的银行对账单之间的差额作为库存现金列报,库存现金余额较大;现金盘点表中会计主管和监盘人签名均为张晶,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你所私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往来款回函件为虚假审计证据。丽江**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484.2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9%;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6,836.31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7.31%。检查发现,编制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往来客户为自然人李作武1人,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刘浩1人,底稿中有署名为李作武、刘浩的询证函回函,询证函上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你所私刻,无函证控制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丽江**存货期末余额71,417.4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6.4%。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存货明细清单、无存货抽盘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4.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丽江**在建工程期末余额14,291.3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29%。检查发现,未获取在建工程的项目资料,未执行监盘或者其他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丽江**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64.4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02%;应付账款期末余额911.78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98%。检查发现,对上述往来款项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实施必要的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未对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丽江**长期借款期末余额20,751.44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2.2%。检查发现,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进行利息测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管理层声明书不合规。检查发现,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无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签章确认,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你所私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的规定。
8.未实施现场审计程序。检查发现,该项业务实质性审计工作底稿由朱*菊1人编制,复核人为任*英,实质性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和复核日期均为2020年8月10日,审计计划编制日期和复核日期均为2020年8月16日,审计计划编制时间晚于实质性工作底稿编制时间。三级复核记录中,一级复核为何*,二级复核为李*华,三级复核为任*英,一级复核人与实质性审计工作底稿复核人不一致,一级复核人何*为加盖签名章,二级复核人李*华的签名与本人签名不一致,没有实施现场审计程序的轨迹,财务报销凭证中无外勤项目差旅费报销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任*英、李*明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弥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0〕第071号),审计收费0.14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弥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弥勒**)货币资金期末余额22.0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3%。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共1个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弥勒**存货期末余额6.3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检查发现,编制的存货盘点表无盘点人及监盘人签字,盘点的存货无明细清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3.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弥勒**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3.5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3%。检查发现,未获取固定资产权证相关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弥勒**预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59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4%。检查发现,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审定财务报表不完整,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不合规。检查发现,审定的财务报表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出具审计报告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为2020年4月18日,管理层声明书日期早于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6.未编制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未设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注册会计师任*英、李*明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昆明**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1〕第060号),审计收费0.3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库存现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41.4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92%,其中:现金余额115.82万元,银行存款余额25.62万元。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现金监盘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无监盘人员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昆明**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37.6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8.90%;预付账款期末余额87.9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92%;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087.4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0.88%;应付账款期末余额9.45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3%。检查发现,应收账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杨政1人,预付账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张艳东1人,其他应收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杨敏1人,应付账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李丽1人,未对上述往来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进行计价测试。昆明**存货期末余额83.4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67%。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没有存货明细,只有一级会计科目库存商品;存货监盘表只填写期末库存商品期末余额83.41万元,没有填写库存商品具体品种和数量,无监盘人签字,未实施计价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固定资产期末余额48.4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71%。检查发现,无固定资产具体明细项目和数量,没有实施固定资产监盘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对短期借款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短期借款期末余额688.25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38.53%。检查发现,没有执行函证程序,没有取得贷款合同,没有测算借款利息。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应交税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检查发现,未获取相关纳税申报表,未检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项目的计提是否合规,未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复核与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计税依据是否匹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未分配利润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检查发现,未获取并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未分配利润变动有关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8.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076.46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551.01万元。检查发现,对主营业务收入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了解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未实施截止测试;主营业务成本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了解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并检查结转数额的正确性,也未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9.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检查发现,未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测试,财务费用未测算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是否恰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10.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未设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11.审定财务报表不合规。检查发现,审定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只有本年数,无上年数;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中利润表项目只有本年数,无上年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注册会计师任*英、何*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0〕第179号),审计收费0.13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银行存款期末余额0.6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1%。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8.08%。检查发现,虽然执行了函证程序,但缺少函证过程控制轨迹或记录,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3.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云南**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43.69万元。检查发现,未执行截止测试,对收入的完整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六)私刻被审计单位公章,编造虚假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
检查发现,你所对**腾冲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丽江**2020年6月中期财务报表实施的审计,审定报表、现金盘点表、往来询证函等重要审计证据上加盖的被审计单位的公章为你所私刻,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为虚假资料。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七)未如实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检查期间篡改重要审计资料
检查组抽取审计工作底稿开展检查后发现,你所于2021年10月28日晚更换了检查组调取的部分重要审计工作底稿,主要更换了**腾冲、丽江**和昆明**的现金盘点表、往来询证函等重要审计资料,影响了检查工作正常开展。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八)部分审计工作底稿非你所员工编制
检查发现,你所出具的《昆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1〕第020号)和《泸西县**贵金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1〕第043号),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人为贺*巧,贺*巧不是你所员工。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4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所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你所的申辩意见提出:一是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你所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恶意;二是违法事实涉及的审计报告未造成不良后果;三是本机关拟给予的行政处罚过重。综上,你所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你所申辩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不能成立。本机关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你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对你所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经向你所详细说明情况后,你所书面告知本机关不再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所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典远审字〔2020〕第071号、典远审字〔2020〕第195号、典远审字〔2020〕第179号、典远审字〔2021〕第060号和典远审字〔2021〕第159号等5个业务项目的违法所得89,200元(捌万玖仟贰佰元整)。
(二)并处典远审字〔2020〕第195号和典远审字〔2021〕第159号等2个业务项目的违法所得83,500元(捌万叁仟伍佰元整)5倍计417,500元(肆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罚款。
(三)吊销执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7006办公室开具《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缴入省级国库。预算代码及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级次及账号:省级,账号240000000002278001。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到期不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本机关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当事人:任*英
身份证号码:140102****11096203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码:14****980016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腾冲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1〕第159号),审计收费2.35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现金盘点表为虚假审计证据。云南**腾冲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冲)货币资金期末余额518.2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检查发现,对银行存款明细表中的10个银行账户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银行函证程序的理由;**腾冲在中国银行腾冲支行的账户余额438.66万元未编入银行存款明细表,现金盘点表依据货币资金报表金额与银行存款明细表余额间的差额编制,无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现金盘点表为人为编造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往来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腾冲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5.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3%;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885.7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7%。检查发现,应收账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林宇飞1人,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杨敏1人,底稿中有署名为林宇飞、杨敏的询证函回函,询证函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无函证控制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腾冲预付账款期末余额537.1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应付账款期末余额2,973.86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7%;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7,013.77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96%。检查发现,编制的预付账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张艳东1人,应付账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赵晓军1人,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刘新烨1人,对这3个往来项目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腾冲存货期末余额296.3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7%。检查发现,编制的存货盘点表无盘点人及监盘人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5.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及权证检查程序。**腾冲固定资产期末余额7,040.0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0%。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固定资产无盘点表和产权证明相关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腾冲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2,368.09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3,326.72万元。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只有销售收入汇总数一项,无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分类及前后期对比分析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审定财务报表不合规。**腾冲财务报表中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只有本期数,无上期数;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中各会计科目披露数据只有年末数和本年数,无年初数和上年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条的规定。
8.未编制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未设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9.管理层声明书不合规。检查发现,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无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签章确认,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私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丽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6月中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0〕第195号),审计收费6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现金盘点表为虚假审计证据。丽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货币资金期末余额5,944.4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36%。检查发现,银行存款余额3,946.07万元,共12个账户,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审定库存现金1,998.30万元,是将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与归入审计工作底稿的银行对账单之间的差额作为库存现金列报,库存现金余额较大;现金盘点表中会计主管和监盘人签名均为张晶,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私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往来款回函件为虚假审计证据。丽江**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484.2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9%;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6,836.31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7.31%。检查发现,编制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往来客户为自然人李作武1人,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刘浩1人,底稿中有署名为李作武、刘浩的询证函回函,询证函上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私刻,无函证控制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丽江**存货期末余额71,417.4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6.4%。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存货明细清单、无存货抽盘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4.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丽江**在建工程期末余额14,291.3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29%。检查发现,未获取在建工程的项目资料,未执行监盘或者其他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丽江**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64.4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02%;应付账款期末余额911.78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98%。检查发现,对上述往来款项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实施必要的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未对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丽江**长期借款期末余额20,751.44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2.2%。检查发现,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进行利息测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管理层声明书不合规。检查发现,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无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签章确认,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私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的规定。
8.未实施现场审计程序。检查发现,该项业务实质性审计工作底稿由朱*菊1人编制,复核人为任*英,实质性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和复核日期均为2020年8月10日,审计计划编制日期和复核日期均为2020年8月16日,审计计划编制时间晚于实质性工作底稿编制时间。三级复核记录中,一级复核为何*,二级复核为李*华,三级复核为任*英,一级复核人与实质性审计工作底稿复核人不一致,一级复核人何*为加盖签名章,二级复核人李*华的签名与本人签名不一致,没有实施现场审计程序的轨迹,财务报销凭证中无外勤项目差旅费报销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弥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0〕第071号),审计收费0.14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弥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弥勒**)货币资金期末余额22.0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3%。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共1个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弥勒**存货期末余额6.3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检查发现,编制的存货盘点表无盘点人及监盘人签字,盘点的存货无明细清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3.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弥勒**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3.5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3%。检查发现,未获取固定资产权证相关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弥勒**预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59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4%。检查发现,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审定财务报表不完整,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不合规。检查发现,审定的财务报表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出具审计报告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为2020年4月18日,管理层声明书日期早于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6.未编制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未设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昆明**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1〕第060号),审计收费0.3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库存现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41.4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92%,其中:现金余额115.82万元,银行存款余额25.62万元。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现金监盘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无监盘人员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昆明**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37.6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8.90%;预付账款期末余额87.9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92%;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087.4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0.88%;应付账款期末余额9.45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3%。检查发现,应收账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杨政1人,预付账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张艳东1人,其他应收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杨敏1人,应付账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李丽1人,未对上述往来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进行计价测试。昆明**存货期末余额83.4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67%。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没有存货明细,只有一级会计科目库存商品;存货监盘表只填写期末库存商品期末余额83.41万元,没有填写库存商品具体品种和数量,无监盘人签字,未实施计价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固定资产期末余额48.4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71%。检查发现,无固定资产具体明细项目和数量,没有实施固定资产监盘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对短期借款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短期借款期末余额688.25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38.53%。检查发现,没有执行函证程序,没有取得贷款合同,没有测算借款利息。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应交税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检查发现,未获取相关纳税申报表,未检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项目的计提是否合规,未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复核与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计税依据是否匹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未分配利润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检查发现,未获取并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未分配利润变动有关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8.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076.46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551.01万元。检查发现,对主营业务收入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了解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未实施截止测试;主营业务成本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了解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并检查结转数额的正确性,也未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9.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检查发现,未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测试,财务费用未测算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是否恰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10.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未设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11.审定财务报表不合规。检查发现,审定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只有本年数,无上年数;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中利润表项目只有本年数,无上年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0〕第179号),审计收费0.13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银行存款期末余额0.6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1%。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8.08%。检查发现,虽然执行了函证程序,但缺少函证过程控制轨迹或记录,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3.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云南**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43.69万元。检查发现,未执行截止测试,对收入的完整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六)私刻被审计单位公章,编造虚假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
检查发现,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腾冲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丽江**2020年6月中期财务报表实施的审计,审定报表、现金盘点表、往来询证函等重要审计证据上加盖的被审计单位的公章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私刻,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为虚假资料。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七)未如实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检查期间篡改重要审计资料
检查组抽取审计工作底稿开展检查后发现,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28日晚更换了检查组调取的部分重要审计工作底稿,主要更换了**腾冲、丽江**和昆明**的现金盘点表、往来询证函等重要审计资料,影响了检查工作正常开展。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5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你的申辩意见提出:一是检查发现的问题系你初犯,没有主观恶意;二是相关审计意见符合被审计单位经营情况,审计报告没有在社会上造成任何经济损害;三是你在各项审计业务中主要承担三级复核工作,与一级复核、二级复核的工作重点不同,处罚轻重应有所区分;四是涉及私刻公章和补充底稿等行为,你不是直接行为人也不知情,将你认定为直接行为人,处罚过重。综上,你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你申辩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不能成立。本机关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对你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机关向你详细说明情况后,你书面告知本机关不再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当事人:何*
身份证号码:410603****11070511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码:33****580014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腾冲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1〕第159号),审计收费2.35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现金盘点表为虚假审计证据。云南**腾冲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冲)货币资金期末余额518.2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检查发现,对银行存款明细表中的10个银行账户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银行函证程序的理由;**腾冲在中国银行腾冲支行的账户余额438.66万元未编入银行存款明细表,现金盘点表依据货币资金报表金额与银行存款明细表余额间的差额编制,无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现金盘点表为人为编造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往来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腾冲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5.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3%;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4,885.7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7%。检查发现,应收账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林宇飞1人,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杨敏1人,底稿中有署名为林宇飞、杨敏的询证函回函,询证函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无函证控制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腾冲预付账款期末余额537.1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应付账款期末余额2,973.86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7%;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7,013.77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96%。检查发现,编制的预付账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张艳东1人,应付账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赵晓军1人,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刘新烨1人,对这3个往来项目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腾冲存货期末余额296.3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7%。检查发现,编制的存货盘点表无盘点人及监盘人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5.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及权证检查程序。**腾冲固定资产期末余额7,040.0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0%。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固定资产无盘点表和产权证明相关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腾冲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2,368.09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3,326.72万元。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只有销售收入汇总数一项,无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分类及前后期对比分析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审定财务报表不合规。**腾冲财务报表中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只有本期数,无上期数;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中各会计科目披露数据只有年末数和本年数,无年初数和上年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条的规定。
8.未编制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未设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9.管理层声明书不合规。检查发现,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无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签章确认,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私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丽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6月中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0〕第195号),审计收费6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现金盘点表为虚假审计证据。丽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货币资金期末余额5,944.4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36%。检查发现,银行存款余额3,946.07万元,共12个账户,均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审定库存现金1,998.30万元,是将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与归入审计工作底稿的银行对账单之间的差额作为库存现金列报,库存现金余额较大;现金盘点表中会计主管和监盘人签名均为张晶,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私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往来款回函件为虚假审计证据。丽江**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484.2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9%;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6,836.31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7.31%。检查发现,编制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往来客户为自然人李作武1人,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刘浩1人,底稿中有署名为李作武、刘浩的询证函回函,询证函上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私刻,无函证控制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丽江**存货期末余额71,417.4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6.4%。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存货明细清单、无存货抽盘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4.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丽江**在建工程期末余额14,291.3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29%。检查发现,未获取在建工程的项目资料,未执行监盘或者其他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丽江**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64.4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02%;应付账款期末余额911.78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98%。检查发现,对上述往来款项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实施必要的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未对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丽江**长期借款期末余额20,751.44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22.2%。检查发现,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进行利息测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管理层声明书不合规。检查发现,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无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签章确认,加盖的被审计单位公章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私刻。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的规定。
8.未实施现场审计程序。检查发现,该项业务实质性审计工作底稿由朱*菊1人编制,复核人为任*英,实质性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和复核日期均为2020年8月10日,审计计划编制日期和复核日期均为2020年8月16日,审计计划编制时间晚于实质性工作底稿编制时间。三级复核记录中,一级复核为何*,二级复核为李*华,三级复核为任*英,一级复核人与实质性审计工作底稿复核人不一致,一级复核人何*为加盖签名章,二级复核人李*华的签名与本人签名不一致,没有实施现场审计程序的轨迹,财务报销凭证中无外勤项目差旅费报销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0〕第179号),审计收费0.13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银行存款期末余额0.6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1%。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8.08%。检查发现,虽然执行了函证程序,但缺少函证过程控制轨迹或记录,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3.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云南**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43.69万元。检查发现,未执行截止测试,对收入的完整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私刻被审计单位公章,编造虚假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
检查发现,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腾冲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丽江**2020年6月中期财务报表实施的审计,审定报表、现金盘点表、往来询证函等重要审计证据上加盖的被审计单位的公章为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私刻,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为虚假资料。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未如实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检查期间篡改重要审计资料
检查组抽取审计工作底稿开展检查后发现,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28日晚更换了检查组调取的部分重要审计工作底稿,主要更换了**腾冲、丽江**和昆明**的现金盘点表、往来询证函等重要审计资料,影响了检查工作正常开展。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6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你的申辩意见提出:一是你出具的审计意见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基本经营情况,审计报告没有在社会上造成任何经济损害;二是你在审计业务中主要承担一级复核工作,工作重点各有不同,处罚轻重应有所区分;三是涉及私刻公章和补充底稿等行为,你不是直接行为人且不知情,将你认定为直接行为人,处罚过重。综上,你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你申辩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不能成立。本机关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对你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机关向你所法定代表人详细说明情况后,你书面告知本机关不再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当事人:李*明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码:53****170001
身份证号码:530103****1003122X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云南典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弥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0〕第071号),审计收费0.14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弥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弥勒**)货币资金期末余额22.0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3%。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共1个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弥勒**存货期末余额6.3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5%。检查发现,编制的存货盘点表无盘点人及监盘人签字,盘点的存货无明细清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3.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弥勒**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3.5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3%。检查发现,未获取固定资产权证相关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弥勒**预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59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4%。检查发现,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审定财务报表不完整,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不合规。检查发现,审定的财务报表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出具审计报告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为2020年4月18日,管理层声明书日期早于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6.未编制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未设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昆明**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典远审字〔2021〕第060号),审计收费0.3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库存现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41.4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92%,其中:现金余额115.82万元,银行存款余额25.62万元。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现金监盘表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无监盘人员签字。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或其他实质性程序。昆明**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37.6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8.90%;预付账款期末余额87.9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92%;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087.4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0.88%;应付账款期末余额9.45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3%。检查发现,应收账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杨政1人,预付账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张艳东1人,其他应收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杨敏1人,应付账款往来单位为自然人李丽1人,未对上述往来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实质性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进行计价测试。昆明**存货期末余额83.4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67%。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没有存货明细,只有一级会计科目库存商品;存货监盘表只填写期末库存商品期末余额83.41万元,没有填写库存商品具体品种和数量,无监盘人签字,未实施计价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固定资产期末余额48.4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71%。检查发现,无固定资产具体明细项目和数量,没有实施固定资产监盘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对短期借款实施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短期借款期末余额688.25万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38.53%。检查发现,没有执行函证程序,没有取得贷款合同,没有测算借款利息。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应交税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检查发现,未获取相关纳税申报表,未检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项目的计提是否合规,未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复核与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计税依据是否匹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未分配利润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检查发现,未获取并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未分配利润变动有关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8.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昆明**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076.46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551.01万元。检查发现,对主营业务收入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了解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未实施截止测试;主营业务成本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了解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并检查结转数额的正确性,也未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9.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检查发现,未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测试,财务费用未测算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是否恰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10.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未设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11.审定财务报表不合规。检查发现,审定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只有本年数,无上年数;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中利润表项目只有本年数,无上年数。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7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当事人:云南嘉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MX37R1C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53010210
法定代表人:张*平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与环城南路交叉口****公寓楼****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你所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所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注册会计师胡*印、张*露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瑞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1〕第C3-023号),审计收费5.93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瑞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丽**)银行存款期末余额497.6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04%。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瑞丽**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617.3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38%。检查发现,未对预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进行计价测试。瑞丽**存货期末余额830.4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74%。检查发现,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和存货计价测试程序,未关注存货品质状况,未检查存货的盘盈、盘亏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瑞丽**投资性房地产期末余额12,411.9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5.98%。检查发现,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资产负债表日就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判断说明、董事会等决议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未关注和检查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选用的依据是否充分、与上期是否一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瑞丽**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1,900.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98%,其中:对瑞丽**集团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本500万元,投资比例26.32%;对瑞丽**集团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本900万元,投资比例47.36%;对瑞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本500万元,投资比例26.32%。检查发现,对上述投资均未获取投资协议或合同、章程等相关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瑞丽**在建工程期末余额786.94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69%。检查发现,未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期末余额的构成内容并实地观察,以确定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未核查是否存在已使用未竣工决算项目的记录痕迹,未关注在建工程的担保及保险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瑞丽**应收账款期末余额46.0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10%;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7,981.8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4.46%;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4,059.64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99.79%。检查发现,对上述重要往来款虽然进行了发函,但缺少函证过程控制轨迹或记录,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8.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瑞丽**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2,520.7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267.53万元。检查发现,对主营业务收入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查明原因,未实施截止测试;对主营业务成本未编制生产成本及成本倒轧表,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抽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未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9.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的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张*平、张*斌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药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0〕第196号),审计收费2.5万元
1.银行存款回函为虚假审计证据。云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银行存款期末余额8,248.2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8.04%。检查发现,共向38家银行发出询证函,发函金额8,247.79万元,均无发函证的轨迹资料,回函均确认金额无差异,回函格式均相同,均无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银行的骑缝章,均无相关银行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字。经核实,38份银行询证函均是人为编造的虚假资料。例如,云南**在工行马街支行和工行城北支行未开设账户,但向上述两家银行发了询证函,且回函确认金额无差异;向工行昆明大观支行询证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账户余额(账号2502024041000000990)与银行记录不相符,银行借款项无借款账号,银行承兑汇票号码错误,回函加盖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业务专用章”与银行比对不相符,回函无银行经办人和复核人签章;向富滇银行昆明轻联支行函证的账户(账号911011010001264022)已于2017年9月21日销户,回函加盖的“富滇银行昆明轻联支行业务专用章”无防伪标识,非该行使用的业务专用章,回函无银行经办人和复核人签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应收账款回函为虚假审计证据。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9,906.8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8.89%。检查发现,5000多家单位的应收款账龄分析都是1—2年,债务单位主要为医院和卫生所;共向98家债务单位发出询证函,发函金额32,220.60万元,均无发函的轨迹资料,回函均确认金额无差异,回函格式相同。经查,98份应收账款询证函均为虚假资料。例如,向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部920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山区人民医院、安宁市人民医院函证的云南**应收账款与账面实际记录的应收账款不相符,上述医院的回函均确认金额无差异;昆明市人民医院重机厂分院回函加盖的印章为“昆明市人民医院重机厂医院”,收集的合同资料中加盖的印章为“昆明市人民医院重机厂分院”,印章不一致;昆明市西山区海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回函加盖的印章无数字防伪码,收集的合同资料中加盖的印章有数字防伪码,印章不一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长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回函为虚假审计证据。云南**短期借款期末余额23,631.36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56.24%;应付票据期末余额4,097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9.75%;长期借款期末余额385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9.17%;应付账款期末余额9,563.56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22.76%。检查发现,编制的相关询证函是人为编造的虚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所有会计科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主要是:(1)云南**库存现金期末余额421,352.10元。检查发现,编制的现金盘点表无监盘日期、监盘人签字,无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2)云南**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2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16%。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只有一张明细表,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3)云南**存货期末余额23,234.7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2.64%,主要为库存商品(药品)。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抽盘金额15,777万元,无差异,但缺少现场盘点的记录,无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无查看库存商品(药品)状况痕迹,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确认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存在,无法判断盘点的真实性。(4)云南**固定资产期末余额24,482.8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3.86%。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固定资产明细表;95辆汽车的期末余额965.04万元,没有取得车辆登记证确认产权归属和期末金额是否正确;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固定资产全部进行了盘点,盘点结果无差异,但缺少现场盘点的记录痕迹,无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无查看固定资产状况资料,无法确认固定资产盘点的真实性;没有检查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未结合累计折旧进行分析性复核,验证本期折旧费用的计提金额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5)云南**短期借款期末余额23,631.36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56.24%。检查发现,编制的银行询证函是人为编造的虚假资料;没有对本期增加、减少的短期借款实施检查,如检查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有关文件,了解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未复核借款利息。(6)云南**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251,452.54万元。检查发现,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没有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等核对营业收入的正确性;没有实施实质性的审计程序获得审计证据证明营业收入的真实性。(7)云南**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27,744.24万元。对主营业务成本未编制成本倒轧表,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抽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以验证主营业务成本披露的恰当性和正确性。(8)云南**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276.19万元。检查发现,没有根据审定的当期应交增值税,按规定的税率,分项计算、复核本期应纳税额是否正确。(9)云南**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14,027.53万元。检查发现,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没有实施分析性复核,选择重要或异常的销售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10)云南**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592.95万元。检查发现,没有实施分析性复核,选择重要或异常的管理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11)云南**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2,011.99万元。检查发现,没有实施分析性复核,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财务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没有根据借款合同测算利息支出的金额和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于*、关*宾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曲靖**工贸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1〕C3-006号),审计收费5.8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云南曲靖**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银行存款期末余额4,021.6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1.86%;短期借款期末余额5,899.09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40.68%。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曲靖**应收账款期末余额634.9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45%。检查发现,没有向债务单位发函,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并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3.存货审计程序不到位。曲靖**存货期末余额2,552.5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3.87%,主要是汽车和配件。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抽盘金额352.21万元,无差异,但缺少现场盘点记录,无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无查看汽车和配件状况的痕迹和图片,无法确认盘点的真实性;存货有在途商品1,163.05万元,没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确认在途商品的准确性;没有抽查存货收发业务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没有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其他重要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主要是:(1)曲靖**预付账款期末余额604.6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3%,没有向债务单位发函或执行替代程序确认期末余额的真实性。(2)曲靖**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8,773.6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7.69%,没有向债务单位发函或执行替代程序确认期末余额的真实性。(3)曲靖**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61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32%,没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的准确性。(4)曲靖**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893.5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0.29%,没有获取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证证实资产的真实准确性。(5)曲靖**待摊费用期末余额49.2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3%,没有抽查长期待摊费用发生的原始凭证,检查其真实性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没有检查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及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没有检查摊销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6)曲靖**短期借款期末余额5,899.09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40.68%,没有检查本期各项借款偿还的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没有对期内增加、减少的短期借款执行审计程序,没有了解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没有复核借款利息是否正确;没有检查期末有无到期未偿还的借款,逾期借款是否办理了展期手续。(7)曲靖**应付票据期末余额5,02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34.62%,没有选择金额较大的应付票据进行函证或实施替代审计程序。(8)曲靖**预收账款期末余额837.62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5.8%,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2,234.05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15.41%,没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9)曲靖**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266.20万元,本期增加1,506.57万元,本期减少1,736.04万元,没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10)曲靖**本年营业收入32,182.52万元,本年营业成本29,455.44万元,没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和其他重要事项等的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注册会计师张*斌、王*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0〕第2004号),审计收费0.5654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和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云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银行存款期末余额11.3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09%;长期借款期末余额830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75.06%。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46.0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6.72%。检查发现,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并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3.未实施存货监盘、计价测试程序。云南**存货期末余额792.7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09%。检查发现,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未关注存货品质状况、存期并对特殊情况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检查存货的盘盈、盘亏会计和税务处理,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其他重要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主要是:(1)云南**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42.3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1.09%,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3,717.2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8.56%,未实施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2)云南**固定资产期末原值2,421.23万元,累计折旧期末余额1,457.07万元,净值964.1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41%,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未检查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3)云南**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374.11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12.43%,预收账款期末余额96.55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0.87%,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284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11.61%,未实施函证程序和相关审计程序。(4)云南**长期借款期末余额830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75.06%,对本期增加、减少的长期借款,未检查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有关文件;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检查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复核借款利息。(5)云南**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6,934.44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查明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和销售合同,在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等方面验证主营业务收入的正确性。(6)云南**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15,401.99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编制成本倒轧表,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抽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以证实主营业务成本披露的恰当性和正确性。(7)云南**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692.16万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342.38万元、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611.37万元,均未实施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的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注册会计师闻*歆、胡*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生物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1〕第J5-126号),审计收费0.5万元
1.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云南***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银行存款期余额56.8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13%。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282.7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0.31%。检查发现,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3.未实施存货监盘、计价测试程序。云南***存货期末余额577.6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3.49%。检查发现,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关注存货品质状况、存期并对特殊情况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检查存货的盘盈、盘亏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其他重要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主要如下:(1)云南***预付账款期末余额5.2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21%;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44.3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87%。未实施函证程序或实施替代程序。(2)云南***固定资产净值期末余额187.7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64%,未获取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未实施抽盘程序、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3)云南***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428.3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75.34%;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464.13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24.48%。未实施函证或替代审计程序。(4)云南***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280.90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查明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在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等方面验证主营业务收入的正确性。(5)云南***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1,031.69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和抽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以证实主营业务成本披露的恰当性和正确性。(6)云南***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95.63万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66.56万元、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0.46万元,均未实施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六)质量控制体系存在重大问题。检查发现,你所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实际控制人为徐*,徐*控制了你所的注册会计师印章、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内部管理、市场开拓等事项;你所的注册会计师印章实行集中管理,所有注册会计师均在你所预留签名章,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业务报告上均未亲笔签名,使用加盖签名章的方式代替,大多数审计报告经实际控制人徐*同意即可加盖注册会计师印章和预留的签名章;你所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实施审计项目的情形,出具的《云南**药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0〕第196号),全部由非你所的员工负责实施审计程序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银行询证函和往来询证函均为人为编造的虚假资料。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8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所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所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嘉腾审字〔2020〕第196号、嘉腾审字〔2020〕第2004号、嘉腾审字〔2021〕第C3-006号、嘉腾审字〔2021〕第C3-023号、嘉腾审字〔2021〕第J5-126号等5个业务项目的违法所得152,954元(壹拾伍万贰仟玖佰伍拾肆元整)。
(二)并处嘉腾审字〔2020〕第196号业务项目的违法所得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5倍计125,000元(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罚款。
(三)吊销执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7006办公室开具《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缴入省级国库。预算代码及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级次及账号:省级,账号240000000002278001。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到期不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本机关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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