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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一批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省投资控股集团、省城投集团、省交通投资集团、省建设投资集团、省能源投资集团、省工业投资集团、省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云南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安排,现启动第一批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项目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以下简称586号文)正文及附件的各项要求,同时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行业范围。所申报项目必须是基础设施项目,不得包含产业类项目和商业地产项目。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产业园区项目,应位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或《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确定的开发区范围内;不在上述范围内,但具有很好示范引导作用、确需申报的,需详细说明理由。
(二)项目规模。拟发售基金总额(含原始权益人及相关方自留份额)原则上应当大于5亿元。打包项目按照全部打包项目发售基金总额计算。
(三)同类资产。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持有或运营的同类资产数量较多、运营管理经验丰富,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后可使用同类资产进行扩募。要优先选取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发起人为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
(四)运营时间。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开始运营(含取得运营收入的试运营)。对运营模式成熟、现金流状况优良的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时间可适当放宽,但应提供项目已进入成熟稳定运营期的证明材料。
(五)现金流。预计未来3年项目净现金流收益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不低于4%。相关预测应合理客观,并说明预测过程及主要参数。
(六)回收资金用途。回收资金应主要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拟新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真实存在,且前期工作相对成熟;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以项目资本金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申报项目应提供回收资金用途情况的真实性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七)税收和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应符合税收、国有资产转让等政策规定,不得存在重大瑕疵和合规性风险。申报项目应提供专业机构说明性文件或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承诺函。
(八)中介机构。申报项目应在基本情况材料中,明确公募基金及计划管理人,及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和税务咨询顾问等其他中介机构。应充分考虑REITs产品的权益属性,结合项目实际,综合参考市场可比产品,合理确定发行及管理费用水平和机制,不得恶性低价竞争,给未来正常运营留下隐患。
(九)项目建设运营成效。申报项目应在基本情况材料中,详细说明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效,包括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福祉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国家重大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有哪些突出特色,获得了哪些国家或省部级的奖励和荣誉等。
二、申报工作要求
请州(市)发展改革委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动员和指导辖区内企业培育并申报基础设施REITs项目,同时做好项目储备与跟踪服务工作。
(一)申报方式。原则上由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申报试点项目。跨州(市)子项目组成的打包类项目,原始权益人可以选择通过任意子项目所在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申报该打包项目,也可以将打包项目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
(二)申报材料。要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要求,填写《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表》及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文件附件所列项目申请材料后一并报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11日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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