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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涉及票面额66亿元以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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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刘某、郭某等非法出售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110刑初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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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某、刘某1等人使用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杭州*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的账号密码登录ETERM系统,利用非法获取的电子客票号,在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号的家中,打印国内各大航空公司或各大机票销售代理平台售出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2008年纳入发票管理)后进行销售,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万元以上,涉及票面额66亿元以上。
 
其间,被告人郭某作为某甲公司实际经营人,为非法牟利,将公司ETERM系统租赁给被告人罗某等人使用并帮助申领空白行程单,涉及行程单张数800万张以上;被告人刘某2受被告人罗某、刘某1雇佣提供某乙公司注册、客户对接、行程单打印等帮助行为,涉及票面额40亿元以上;成都某丙公司(以下简称苏*公司)员工被告人焦某1在该公司负责人潘某1(另案处理)授意下,将该公司获取的电子客票号180余万个非法提供给被告人罗某用于非法打印行程单,涉及行程单张数100万张以上。被告人焦某1还从被告人罗某、刘某1处购买非法打印的行程单后向他人加价销售,涉及票面额2400余万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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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7月,其入职飞*公司,担任阿*飞*交通业务部国内交通(机票)运营专员,负责飞*公司自营的五家机票代理店铺业务,其利用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机票行程单的电子客票号码,登录航信系统后打印机票行程单出售获利;2016年初,其以代打行程单名义向某甲公司股东郭某提出租赁某甲公司的账号密码及购买空白行程单,租账号密码的费用是1200元/月,空白行程单0.15元/张,郭某帮其去招行领取空白行程单,并顺丰快递给其,2018年时,因某甲公司打印其他公司的行程单,投诉越来越多,郭某应该猜到了其的真实用途,且郭某也开始向其购买行程单给她的朋友用,其一共给郭某100多万元;2016年,其以刘某2的名义注册了某乙公司,后以该公司名义登录航信系统打印行程单及领取空白行程单;其除了从飞*公司内部盗取电子客票号码外,王*、潘某1也向其提供电子客票号码,其中2019年3月,其联系潘某1要电子客票号码,谈好0.3元/个,潘某1让焦某1通过QQ邮箱发给其,一共向其提供约130万个电子客票号码,其向潘某1、焦某1支付现金40万元左右;其妻妹刘某2负责对接客户、打印并邮寄行程单、对接投诉等工作,妻子刘某1偶尔帮忙接投诉电话,其中飞*的投诉通过钉钉联系,其他平台客服通过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对外号码联系,因航信系统里的行程单只能打印一次,被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打印行程单的乘机人通过真实出票单位的航信系统能查到行程单是被哪家公司打印,然后出票单位就会和刘某2联系,如果被打印的行程单没有寄出,就直接寄给投诉人,如果已经卖掉,就用补打系统再打一张行程单;其注册了昵称为“天河商务”的QQ号、昵称为“天和商务”的微信开展行程单业务,用其母亲胡某的支付宝收款,其一共获利近1000万元等事实;
 
21、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5、6月,李某2让其帮他打印行程单并向其提供航空电子客票号,其老公罗某从某甲公司的郭某处租用了某甲公司的ETERM系统账号,并以0.15元/张的价格向某甲公司购买空白行程单,空白行程单由郭某领取后快递给其,每月提供20万张空白行程单,郭某知道罗某租用系统、购买空白行程单是打印其他公司售出的行程单后进行出售,因为以某甲公司名义打印的行程单,客户先投诉到郭某处,郭某再让投诉人联系其一方人员,其接受投诉的号码187××××1302是郭某名下的,郭某知道其们在偷开别人的行程单,而不是给乘机人本人,且郭某也向其们要过有特殊要求的行程单;2017年年中,其们利用自己获得的电子客票号码打印行程单后出售,电子客票号码来源为飞*平台及由罗某前同事王*、潘某1提供;其妹妹刘某2从2016年起和其们一起打票、发货、联系维护客户、处理投诉等,2018年初其怀孕后,刘某2承担了上述全部工作,其和罗某一共给刘某2大概50万元;行程单收款账户为其婆婆胡某的支付宝账户“×××@163.com”(昵称“灰熊”)及用罗某的微信收取,通过出售行程单共计获利约1000万元等事实;
 
22、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辩解,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12年10月,其创立了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丈夫罗*,2014年,公司业务停止;2016年底或2017年初,其向老乡罗某提供某甲公司的航信系统和空白行程单,罗某告诉其他用来代打行程单,起初其没有答应罗某,因为真实的代打业务要签订协议,但没有公司和其签代打协议,罗某可能是偷偷打印其他公司售出的机票行程单,但想到赚钱轻松和出于对罗某的信任,其就答应了;其用某甲公司的账号到中航协下面的行程单申领系统里申领空白行程单,后快递给罗某,罗某登录某甲公司的账号在航信系统里代打行程单;其收取的费用一部分是每月1200元的系统租金,其交给“中国华东*亚”,一部分是空白行程单,每张0.15元;其还将其的上海手机号码给罗某用,用于处理投诉的事情,投诉内容是某甲公司打印了其他公司售出的机票行程单,当时其询问罗某,罗某称是误打;2018年5至6月,大量票务公司打电话给其,称其公司盗打了他们公司已出售未出票的行程单,其才知道罗某利用其公司名义盗开其他公司的行程单,但其因为贪财没有多问,其不管到底是不是盗开;罗某大概给其100多万,其获利80万元左右等;庭审中其称获利90万元左右等事实;
 
23、被告人刘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其姐姐刘某1生孩子,其正式接手了打印行程单的工作,负责联系客户、选票、发快递等,用昵称“天和商务”的微信、昵称“天河商务”的QQ号和买家联系,用胡某的支付宝和“天和商务”微信收款,其每月工资为2万元;打印行程单的过程为,在电脑上打开ETERM系统,用某甲公司的账号密码登陆,在系统中输入空白行程单印刷序号(首张和末张,一千张为一个号段),然后把对应的空白行程单放到针式打印机上,在系统里输入电子客票号码,就可以打印行程单了;机票代理商发现其售出的行程单被其们打印后,会进行投诉,其中被某甲公司打印的,会投诉到187××××1302的号码,其们会补打一张行程单并邮寄给对方;电子客票号是罗某弄来的,其中昵称“大*”的微信好友(微信号“j*cu”)自2019年1月起通过QQ邮箱发给其电子客票号码,共提供100万个票号,其们向“大*”的上级“*潘”支付了三四十万元,此外,“大米”还发给其免费的打票软件及向其购买了面额2300多万元的行程单等事实;
 
24、被告人焦某1的供述和辩解、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其在苏*公司工作,公司老板是潘某1,公司是做数据信息业务的,其他售票平台到苏*公司用电子客票号查询飞机票的状态,所以苏*公司的系统里有电子客票号码;2018年上半年,罗某要求潘某1提供电子客票号码给他用于打印行程单后销售,潘某1知道是犯法的就没同意,同年11月,潘某1告诉其因罗某多次要求,他同意给罗某提供电子客票号码,并让其和罗某具体操作,潘某1还告诉其他和罗某谈好每个电子客票号码0.3元,后其和罗某说好通过QQ邮箱发送电子客票号,每个票号对应面额1100元以上;其自2019年年初开始向罗某发送电子客票号码,其在航班、舱位、飞行距离等条件中筛选出价格高的航班,基本可以做到每个票号对应的行程单面额在1100元以上,平均每天能发送八九千个,罗某共支付钱款40万元左右;其微信昵称“大米”,微信号“jiaoyao_scu”,其还为曾某向微信昵称“天和商务”的好友购买过面额为2300多万元的行程单,公安机关提取的照片是其和罗某妻妹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微信昵称是“天和商务”,经计算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金额,其共为曾某以三万四千多元买了2309万面额的行程单,其获利1、2万元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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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1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2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耿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焦某1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万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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