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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2项修订为“公共配套设施为人防工程的,企业应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大连市人民防空(民防)办公室出具的该项目结建人防工程批复及人防接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七条第(一)款“据实扣除利息的终止时间为企业按规定首次开始清算的上个月”、第九条“若售楼处、样板间等是企业开发产品的一部分,则其成本费用(包括装修费)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扣除”、第十条废止。
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35号 )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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