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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相关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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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利润分配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按照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免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返还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否好成立吗)
1.必须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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