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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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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将湖南省范围内自有或租入住房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住房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各市州税务局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州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6%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9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9年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6%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1月30日有效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应税所得率(6%)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2019年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辖区内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将黑龙江省范围内自有或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四、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5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自然人出租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在厦门市范围内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产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6号)规定,现将邯郸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河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现将张家口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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