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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里!“偶然所得”有新增项?房屋赠与、网络红包怎么征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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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这个公告讲什么?
跟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
对个税有多少影响?
里面提到的“房屋赠与”、“网络红包”怎么看呢?
 
莫焦急,下面给您一一道来!
 
为何发公告
此次《公告》发布,实际上是因为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其他所得”项目,因此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新旧征税项目大对比
 
 
 
敲重点!!
删除第十一项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
 
根据公告,有什么变化了
变化一
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偶然所得”征收,包括:
(1)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有例外不征税情形);
(3)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有例外不征税情形)。
 
变化二
废止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包括:
(1) 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金;
(2) 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 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4) 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5) 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 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执行公告后,有什么保持不变
划重点1
纳税人的税负不变
“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哦~
 
划重点2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房屋赠与,依然不用缴纳个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划重点3
以下形式的礼品,依然不用缴纳个税
企业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词新概念
“网络红包”写进《公告》!
近年来,企业派发“网络红包”促销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
 
这次发布的《公告》明确了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企业发放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来来
我们再通过几个真实场景了解一下
 
场景一:担保报酬
 
税小慧,我最近给亲戚做了担保,赚了一笔钱,请问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要的哦,根据《公告》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好的,了解了。
 
 
 
场景二:房屋赠与
 
税小慧,我们公司有个员工小张无偿受赠了一套房屋,那他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这个要分情况哦,请问小张和房屋产权所有人是什么关系呢?
 
 
赠与人是他的外祖父。
那这种情况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有三种情况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哇,这么好!
不过除了以上三种情况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记得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哦。
 
 
 
 
场景三:网络红包
 
税小慧,上周我和经理参加了B公司的产品展销会,收到了他们派发的代金券,现场我还抽奖,抽中了一个电子现金红包,这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吗?
代金券是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公告》规定,企业发放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哦。
 
 
咦?现在网络红包也要缴纳个税啦?那昨天我生日,亲戚朋友给我发了好几个微信红包呀,这些红包是不是也要缴纳个税呢?
不不不,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网络红包,是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的。
 
 
好的明白了,非常感谢!
 
 
以上政策解读大家都听懂了吗?
新个人所得税法变化多多、亮点多多,
小编期待能与大家一同学习进步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编发: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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