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还能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吗?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6-10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不少纳税人对此有困惑:
  
  之前与客户签的合同是按照16%(或10%)的税率签的,那4月1日后是不是就不能再按老税率开票了呢?
  
  还有部分纳税人受到客户方的压力:客户要求务必按老税率开具发票。
  
  税率调整后,企业到底能不能继续按16%或10%的税率开具发票呢?
  
  对此,税务部门有明确说法:“从4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按老税率开具发票了:
  
  1.根据合同和具体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
  2.纳税义务已发生但尚未开票,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当月的增值税已按“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
  
  问: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人要判断自己的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这里将不同类型的销售行为所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罗列如下,以供参考: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9.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0.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1.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2.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企业遇到按老税率补开发票的情况,如何申报填写呢?
  
  答:在补开发票后的申报中,应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一)”第一行(或第二行、第三行,具体根据销售行为所属类型确定)第一列(或第三列,具体根据开具发票的类型确定)中,同时在对应行次的第五列填入金额相同的负数销售额。
  
 
 (点击图片显示大图)
  
  注意:
  在补开发票后的申报中,开具发票的税率为16%或10%,而申报表中已无这两个税率,因此需要将销售额填入13%或9%税率对应的栏次,填写时可不采用表格自动计算出的税额,自行填写正确的税额。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