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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国际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6年度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达5.3亿,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最终,补征了该公司“购销合同”印花税15.9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95万元,加收滞纳金4.7万元。对此,企业解释购销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配套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已经缴纳过印花税,所以认为购销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税法分析
经了解,该公司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对于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已经依照税法规定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同时签订购销合同,其中一部分购销合同与第三方签订,系应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方购买指定的机器设备,此种租赁方式为直接租赁;另一部分购销合同与承租人签订,系承租人将自己拥有的机器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通过租赁方式将已经出售的机器设备租回,此种租赁方式为融资性售后回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对照文件规定,该公司对融资租赁合同依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是正确的。对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关的购销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对于与直接融资租赁有关的购销合同,应照章缴纳印花税,本案中也是就此部分内容补征的印花税。
随着经济的增长,融资租赁业务蓬勃发展,国家相关政策适时出新,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平时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避免陷入税收误区。
来源/南京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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